为什么你家门口没有4个垃圾桶?厨余垃圾如何正确地处理?
发布时间:2023-12-12 栏目:小九体育
       

    

  12月2日,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刘峰及相关负责人做客由海河传媒中心推出的《公仆走进直播间》特别策划“十四五 开新局——2020委办局长年终访谈”市城市管理委专场,就广大市民关心的垃圾分类等热点问题作出回答。

  刘峰介绍,全市建成区共有6255个小区(381.96万户),截止目前,垃圾分类已覆盖5513个小区(340万户),覆盖率达到89%以上。

  2020年底,力争实现全覆盖;全市3785所大中小幼学校已将垃圾分类纳入教育教学体系,覆盖率达到97%;5217家公共机构垃圾分类基本实现全覆盖。

  垃圾分类首先是遵从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认真落实《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为规范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依照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和《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标准要求,市城市管理委制定印发了《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明确了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四分类”标准,分别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厨余垃圾投放容器一般采用绿色;可回收物投放容器一般采用蓝色;有害垃圾投放容器一般采用红色;其他垃圾投放容器一般采用黑色,利于市民知晓垃圾分类,提高分类垃圾辨识度。

  刘峰透露,居住社区原则上按每35户配240升的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投放容器各一个有害垃圾投放容器每个小区须至少配置一个,放置在社区明显位置(出入口等)。

  同时,鼓励居民社区实行“撤桶并点建厢房”、“集中分类投放+定时定点引导”模式,培养居民形成定时定点投放习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垃圾收运工作效率。

  此外,公园、“三站一场”等公共区域,一般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投放容器。有害垃圾投放容器在明显位置至少设置1个,配套有集中餐饮服务的还应设置厨余垃圾投放容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增强天津市厨余垃圾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提高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近日,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和市公安局制定了《天津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产生量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分类收集容器,在容器醒目处规范张贴专用标识,划定固定区域进行单独存放,并做好日常维修、清洗、更换或者补设,保持收集容器的密闭、完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未经许可利用厨余垃圾加工生产肥料、饲料,或者销售利用厨余垃圾加工生产的肥料、饲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厨余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推进厨余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及区政府所在地厨余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负责本市厨余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厨余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厨余垃圾投放、收运和处置体系,加强对厨余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厨余垃圾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利用信息化技术促进投放、收运和处置环节的有效衔接。

  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餐饮单位按要求存放厨余垃圾,督促餐饮单位建立厨余垃圾管理台账,与有资质的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协议,落实餐饮单位厨余垃圾定点清运主体责任。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大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禁止使用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宣传力度,防止畜禽因使用厨余垃圾饲喂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

  第七条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等行业协会应当将厨余垃圾依法投放、收运和处置的要求纳入行业规范和管理内容。

  第八条通过组织净菜上市、节约用餐、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厨余垃圾的产生。

  第九条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厨余垃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产生量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分类收集容器,在容器醒目处规范张贴专用标识,划定固定区域进行单独存放,并做好日常维修、清洗、更换或者补设,保持收集容器的密闭、完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第十一条厨余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厨余垃圾收运单位、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并与其签订厨余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厨余垃圾收运单位应采取定时定点方式收集,做到日产日清,并按照规定运输至具备资质条件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厨余垃圾应当实行密闭运输,并在收运车辆外部规范张贴专用标识。厨余垃圾应直接从收集点运输至处理厂,产生量大、运距较远时,可设转运站,转运站应采用非暴露式转运工艺,并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第十四条厨余垃圾收运、处置实行交付确认制度。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处置单位在厨余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时应对其数量、去向予以相互确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台账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备核查。

  收运单位、处置单位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运、处置厨余垃圾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如实报送服务地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送厨余垃圾管理信息。

  第十五条厨余垃圾处置工艺、技术及运行,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规定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到运行可靠、环保达标、安全卫生、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第十六条本市鼓励厨余垃圾产生单位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处置工艺、材料及运行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建设就地处置设施的厨余垃圾产生单位理应当在设施投入运行前10日内告知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并建立工作台账,记录就地处置厨余垃圾的数量、处置剩余物数量及去向,工作台账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备核查。就地厨余垃圾处置设施分离出的废弃油脂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后续处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就地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检查指导,发现不符合厨余垃圾处置相关要求的,应当责令停止就地处置厨余垃圾。

  第十七条支持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广应用,加强厨余垃圾管理工作的科技支撑。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生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支持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推广应用。

  (五)未经许可利用厨余垃圾加工生产肥料、饲料,或者销售利用厨余垃圾加工生产的肥料、饲料;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厨余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开展监督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放、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厨余垃圾执法联动机制,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管等部门积极开展执法联动,依法查处厨余垃圾投放、收运和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厨余垃圾收运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理应当服从城市管理部门的调度,保证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厨余垃圾的正常收运和处置。

  厨余垃圾收运和处置单位理应当制定厨余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服务地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厨余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责问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接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投诉或者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津城管废〔2019〕2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