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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6 栏目:钢制垃圾桶
       

    

  为加快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资源化、无害化和产业化发展,推动垃圾分类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贵州省听证目录》《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建议》《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规定,我委按照定价程序开展了调价的相关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遵义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区域以及其他纳入城区环卫管理的区域。收费对象是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中心城区未纳入城区环卫管理的区域,由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其余县(市)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各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本通知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建制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餐余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及特种垃圾等危险固体废物。

  (三)经营服务单位:按单位用水量计收。其中超市3.00元/吨、餐饮酒楼3.00元/吨、住宿酒店2.00元/吨,个体工商业户2.00元/吨;

  (四)特种行业:按用水量计收。洗车行业0.30元/吨、洗浴行业0.50元/吨、其他特行0.50元/吨;

  (五)工业公司:按公司制作、生活用水总量计收。月用水量小于3千吨(含)的部分0.30元/吨、月用水量大于3千吨小于5千吨(含)的部分0.20元/吨、月用水量大于5千吨小于1万吨(含)的部分0.10元/吨、月用水量大于1万吨的部分免征;

  对城市环卫、绿化、消防行业免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取得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困难户实行减半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优惠政策。对实行垃圾分类的小区住户和经营单位,按垃圾处理费应征收数额的10%减免。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遵义市市、区两级制定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有关收费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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